(MT/T 548-1996) 單體液壓支柱使用規范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單體液壓支柱(以下簡稱支柱)的用途、使用條件、技術管理、使用與報廢。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支護頂板用的支柱。
2 引用標準
MT 76液壓支架用乳化油
MT 112礦用單體液壓支柱
MT/T 561單體液壓支柱維修規程
3 用途
3.1 煤礦回采工作面頂板支護。
3.2 煤礦綜采工作面端頭支護。
3.3 回采工作面巷道超前支護或其他臨時支護。
4 使用條件
4.1 采煤方法
4.1.1 單一長壁采煤法。
4.1.2 傾斜分層下行垮落采煤法。
4.1.3 水砂充填、水平分層、掩護支架等特殊采煤法。
4.2 傾角
4.2.1 傾角25°以內、采高3m以下的緩傾斜工作面。
4.2.2 傾角25°~45°、采高3m以下的工作面,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也可使用。
4.3 礦山壓力
4.3.1 具有不同礦山壓力顯現規律的工作面均可使用。
4.3.2 沖擊地壓工作面使用時#安全閥最大溢流量應大于10L/min。
4.4 頂板
4.4.1 直接頂中等穩定以上。
4.4.2 破碎頂板工作面使用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漏頂。
4.5 底板
4.5.1 底板比壓16MPa以上。
4.5.2 底板比壓小于16MPa或支柱壓入底板影響回柱的軟底工作面應采用大底座或使用柱鞋。
5 技術管理
5.1 準備使用支柱的工作面應有地質說明書,說明煤層賦存、煤的硬度、夾石、斷層構造、頂底板巖性、水文地質等情況。
5.2 對同一煤層臨近工作面進行礦壓觀測,摸清礦壓顯現規律。
5.3 根據地質說明書和礦壓觀測資料等,由采區編制作業規程。作業規程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工作面方可投產。
5.4 支柱選型:
5.4.1 根據礦壓資料、頂板管理方式和支柱額定工作阻力確定合理的排距和柱距。
5.4.2 支柱規格按式(1)、式(2)選擇:
5.5 新到礦支柱和存放期超過一年的支柱視其新舊程度應逐根按MT 112或MT/T 561進行操作試驗和高、低壓密封試驗,不合格支柱不準下井使用。
5.6 使用中損壞的支柱應及時升井維修,支柱維修按MT/T 561規定執行。
5.7 初次使用支柱的煤礦,使用前應對管理人員、維修人員和采區工人進行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5.8 支柱修理工、工作面支柱工、支柱管理員、泵站司機必須固定,專職專責。
5.9 建立支柱卡片,內容包括支柱制造單位、型號規格、制造日期、數量、使用地點、使用時間等。
5.10 建立崗位責任制、維修檢驗制、支柱管理制、工作面交接班制、租賃制等規章制度。
上圖為:三用閥試驗臺
6 使用
6.1 支設
6.1.1 使用的支柱每根都應保持完好狀態,任何損壞的支柱不允許支設。
6.1.2 不同性能的支柱不準混用。
6.1.3 工作面支柱均應編號,防止丟失。
6.1.4 新下井支柱或長期未使用的支柱,第一次使用時應先升降1~2次,排凈腔內空氣后方可支設。
6.1.5 外注式支柱支設前,必須用注液槍沖洗注油閥體,防止煤粉等污物進入支柱內腔。
6.1.6 外注式支柱接頂后,繼續供液4~5s再切斷液源,以保證初撐力。
6.1.7 支柱初撐力:油缸直徑為80mm時不小于60kN,100mm時不小于90kN。
6.1.8 頂蓋掉爪(即使掉一個爪)的支柱,不允許繼續使用。
6.1.9 支柱排距、柱距、迎山角等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6.1.10 支柱頂蓋與頂梁接合嚴密,不準單爪承載。
6.1.11 支柱作點柱使用時,應在頂蓋上墊木板,禁止頂蓋柱爪直接與頂板接觸。
6.1.12 采高突然變化超過支柱最大高度時,應及時更換相應規格支柱,不得采取在支柱底部墊木板、矸石等臨時措施支設。
6.1.13 工作面初次放頂時,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增加支柱的穩定性,防止推倒和壓壞支柱。
6.1.14 中厚煤層和急傾斜煤層工作面人行道兩側支柱應采取安全措施如采用聯結器或栓繩等,防止失效支柱倒柱傷人。
6.2 回柱
6.2.1 根據頂板狀況,可采用近距離或遠距離方式回柱。
6.2.2 回柱時,回柱工應站在安全地點并選好退路,先降柱后回收支柱,嚴禁不卸載強行回撤。
6.2.3 必須使用卸載手把或專用工具回柱,嚴禁用鎬或其他工具回柱。
6.2.4 有懸頂、冒落矸石塊度較大或破碎頂板工作面回柱時應懸掛牢靠的檔矸簾,防止矸石砸壞支柱和竄人工作面。
6.2.5 支柱有效行程達到安全回柱高度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壓“死柱”。
6.2.6 支柱壓“死柱”時,要先打好臨時支柱,然后用挑頂或臥底的方法回撤,不準用炮崩或機械設備強行回收。
6.3 工作液
6.3.1 內注式支柱工作液為低凝防銹5號液壓油或其他支柱專用液壓油。
6.3.2 外注式支柱工作液為1%~3%乳化油和97%~99%的中性水配制的乳化液。
6.3.3 配置乳化液的乳化油和水應符合MT 76規定。
6.3.4 井下運送液壓油或乳化油時,必須使用干凈的專用容器。
6.3.5 不同牌號的油不準混用。
6.3.6 內注式支柱每季度至少檢查或用專用工具補充一次液壓油。
6.3.7 乳化液配置應使用自動配比裝置,乳化液濃度每班檢查一次。
6.3.8 配置乳化液的水,每半年檢驗一次硬度,pH值和雜質,超過規定的要經過處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6.4 外注式支柱管路系統
6.4.1 工作面必須配置由兩臺乳化液泵和一個乳化液箱組成的泵站,乳化液泵一臺工作,一臺備用。
6.4.2 乳化液泵額定壓力應為20MPa,額定流量為80~100L/min。
6.4.3 泵站設在順槽安全地點,周圍要保持清潔、無雜物、積水和浮煤。乳化液箱要加蓋,防止污染。
6.4.4 泵站濾網、磁過濾器、乳化液箱、管路系統中過濾器每季度清洗一次。
6.4.5 工作面必須配有足夠的注液槍,一般9m左右裝備一把,上下順槽處要適當加密。
6.4.6 工作面同時使用的注液槍不應超過三把。
6.4.7 注液槍用完后應及時懸掛在支柱手把上,不得隨地亂放。
6.5 現場管理
6.5.1 工作面每班應設有專職支柱管理員,負責支柱、頂梁、水平楔的清點,檢查支柱支設質量,更換失效的三用閥和掉爪頂蓋,處理一般事故等。
6.5.2 工作面應有10%左右的備用支柱,整齊豎放在工作面附近安全、無水地點。
6.5.3 支柱正常使用時不允許承受側向力,嚴禁用支柱移輸送機或作其他起重工具,嚴禁戧柱打在支柱和三用閥上。
6.5.4 炮采工作面使用時,應注意炮眼布置,炮眼角度和裝藥量,應盡量采用毫秒爆破。貼幫柱與煤壁距離應大于0.2m,必要時應采取保護措施以免崩壞支柱。
6.5.5 不準用錘、鎬等硬物直接敲打支柱。
6.5.6 除頂蓋、三用閥、接長管、卸載裝置外,其余零件不允許在井下拆卸和修理。
6.5.7 井下不允許存在無三用閥或柱頭孔未堵的支柱。
6.5.8 工作面一般無空載支柱或支柱回收后應即時豎立在安全地點以免埋失。
6.5.9 井下搬運支柱應有專人負責,使用專用車輛,輕拿輕放,認真清點核對數量,以免支柱損壞和丟失。
6.5.10 工作面內若用輸送機運送支柱時,輸送機上應裝有煤,支柱放在煤上,并有專人接收支柱。
上圖為:單體支柱測壓表
7 支柱報廢
7.1 支柱使用壽命為5年。
7.2 使用期內凡不能修復、改制;經修復、改制仍不能達到維修標準;支柱修理費超過原值1/3的均應予以報廢。
7.3 支柱以一根活柱、一根油缸兩件作為一根統計報廢數量。
7.4 報廢的支柱應以礦(或局)為單位集中堆放,定期統計上報。
7.5 報廢由支柱維修車間或維修中心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組織鑒定后報礦務局批準。
7.6 油缸、活柱報廢條件見下表:
零件名稱 | 檢查項目 | 報廢條件 |
活柱 | 直線度 | 母線直線度>3m,或經校直后仍滿足不了降柱要求。 |
外徑下偏差 | >0.5mm | |
表面鍍層 | 銹蝕深度>0.5m | |
油缸 | 外表面 | 表面銹蝕深度>1mm |
內徑公差 | 孔變形量大于>2mm,無法修復或修復后仍達不到MT/T561標準 | |
內徑直線度 | ||
內孔表面質量 | 內孔銹蝕深度坑深度>0.5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