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549—1996) 單體液壓支柱維修規程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單體液壓支柱(以下簡稱支柱)維修總則、日常維修、大修、技術要求和檢驗。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井下使用的支柱維修。
2 、引用標準
MT 76液壓支架用乳化油
MT 112礦用單體液壓支柱
3、維修總則
3.1 各礦都應建立維修車間,負責支柱的日常修理。礦務局建立維修中心或維修廠,負責支柱大修。
3.2 各礦應根據支柱用量配備維修工,一般每使用300根支柱配備一人。
3.3 維修人員須經必要的培訓,全面了解支柱結構、性能、使用、檢驗,故障原因及處理方法等,只有經考試合格的維修工才能上崗。
3.4 維修車間或檢修中心都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3.5 除三用閥、頂蓋、接長管、卸載裝置可在井下更換外,支柱修理一律在地面維修車間或檢修中心進行。
3.6 維修后的支柱應按本規程有關規定進行檢驗,任何性能指標不合格的支柱不允許下井。
3.7 維修車間或檢修中心應建立維修卡片,詳細記錄每根支柱編號、下井日期、升井日期、維修日期、故障、維修內容、檢驗情況、維修人等。
3.8 維修好的支柱應有檢驗合格證。
4 、日常維修
4.1 升井支柱首先應進行操作試驗和高、低壓密封試驗,檢查支柱是否損壞、故障部位及原因。
4.2 日常損壞或有故障的支柱應及時維修。
4.3 日常維修主要是更換損壞的零部件,清洗、更換橡膠密封件等。
4.4 凡升井的內注式支柱無論是否損壞,均需清洗通氣裝置,補充液壓油。
5 、大修
5.1 大修主要是修理油缸、活柱體,改制支柱,全面檢查零部件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
5.2 大修時應更換所有橡膠密封件、塑料件,內注式支柱還需更換工作液。
5.3 油缸、活柱應選用經正式鑒定、技術成熟的工藝修理。無論研制還是檢修中心首次采用何種工藝修復的油缸、活柱都應經國家煤礦支護設備檢測中心按MT 112中6.2和8.2.3的規定(壽命試驗為1000次)檢測合格后,方可組織生產。
6、技術要求
6.1 標準件、密封件、外購件應選用部定點廠產品,并由質檢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2 自制零件(包括外協件)或改制零件必須符合圖紙要求。
6.3 支柱焊縫開裂或滲漏需要補焊時,焊縫應符合MT 112標準中5.3.6、5.3.7條的規定。
6.4 內注式支柱非承壓焊縫修復后,不允許出現常壓下滲漏。
6.5 零件修復精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6.5.1 油缸內徑公差和直線度允許比圖紙要求降一級,如圖紙規定油缸內徑公差為H10修復時按H11檢查。
6.5.2 油缸工作行程內,內孔表面不允許存在銹蝕和麻坑,內孔表面粗糙度應達到。
6.5.3 活柱直線度、外徑公差允許比圖紙要求降兩級。
6.5.4 其他零件配合面尺寸精度和表面粗糙度比圖紙要求降一級。
6.6 活柱表面修復后應進行防腐蝕處理,表面無凸出部位,表面允許留有輕微凹坑或劃痕#深度小于0.5mm,但凹坑處必須有鍍層覆蓋,不露基體。
6.7 所有零件檢驗合格后方可組裝,對于因拆卸、保管不當而造成變形、擦傷等影響產品質量的零件不得用于裝配。
6.8 零件配裝前應仔細清洗,嚴禁用棉紗或棉織物擦拭密封面。
6.9 按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進行組裝。
6.10 維修好的外注式支柱,應將內腔乳化液放盡。三用閥注液孔、柱頭孔用塑料堵堵好,以防臟物進入。
6.11 支柱維修后應將活柱降到底,垂直或傾斜放置,存放在氣溫不低于0℃、空氣干燥的室內。
7、檢驗
7.1 檢驗項目分全檢(每根支柱都應檢驗)和抽檢。壓力—時間特性和清潔度每月抽查五根,其余抽檢數量按月維修量的2%檢驗。
7.2 檢驗方法應符合MT 112標準中第6章有關試驗方法的規定。密封試驗時待壓力穩定1min以后開始考核。
7.3 檢驗項目及性能要求見下表;
序號 | 檢查項目 | 性能要求 | 檢驗類別 | 備注 | ||
1 | 操 | 升 | 外注式 | 無卡阻,限位裝置可靠 | √ | 泵壓15~20MPa |
內注式mm | 高度1.4m以上支柱≥15 | √ | 缸泵80mm支柱 | |||
降 | 外注式 | 降柱速度: | √ | - | ||
內注式 | 降柱速度: | √ | - | |||
初撐力,kN | 1.4m以上支柱≥70 | √ | 外注式支柱 | |||
2 | 安 | 開啟特性 | 流量為20~40mL/min時,開啟值不小于0.85倍額定工作液壓,不大于1.1倍額定工作液壓 | √ | - | |
壓力—時間特性 | 流量為90~110mL/min時,測得閥的溢流曲線應滿足:在安全閥額定工作液壓的85%~110%區間內,曲線全長壓力波動值不大于額定工作液壓的15% | 0 | 每條曲線濫流 | |||
閉特性 | 不低于安全閥額定工作液壓的85% | √ | - | |||
高壓密封 | 密封壓力≥0.85額定工作液壓 | √ | - | |||
低壓密封 | 密封壓力為2MPa | √ | - | |||
3 | 單 | 高壓密封 | 密封壓力≥0.85額定工作液壓 | √ | 1.內注式支柱卸載閥不單獨檢驗 | |
低壓密封 | 密封壓力為2MPa | √ | ||||
4 | 支 | 高壓密封 | 密封壓力≥0.85額定工作液壓 | √ | 可與閥一起檢驗 | |
低壓密封 | 密封壓力為2MPa | √ | - | |||
5 | 高壓焊縫強度檢驗 | 1.5倍額定工作液壓下保壓2min不得滲漏 | √ | 重新補焊或修復的高壓焊縫 | ||
6 | 注液槍焊縫 | 1.5倍泵站額定壓力下保壓2min不得滲漏 | √ | 重新補焊或 | ||
7 | 清 | 支柱,mg/根 | 平均≤60,其中最高一根≤70 | 0 | - | |
三用閥,mg/根 | ≤10 | 0 |
注:1.表中“√”表示該項目全檢;
2.表中“0”表示該項目抽檢。